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努力学习,自强、自立、自信,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特制定金沙集团wwW3354CC济困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济困奖学金的评选对象是在标准学制内且经学校评审并认定为特困生或贫困生的具有金沙集团wwW3354CC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济困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重点对特、贫困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章 获得济困奖学金的条件
第四条 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思想品德奖学金、实践与创新奖学金、体育奖学金的特、贫困学生。
第五条 凡未满足第四条的特、贫困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济困奖学金:
(一)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要求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生活节俭;
(三)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四)年度注册,各科学习成绩合格。
凡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贫困学生,不能申报济困奖学金:
(一)休学或停学;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的;
(三)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济困奖学金奖励金额
第六条 凡满足第四条的特、贫困学生,可同时获得同等数额的济困奖学金。
第七条 凡满足第五条的特、贫困学生,获奖金额为每人每学年200元。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导师、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班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应张榜进行一周时间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学院将名单提交学校奖学金管理审核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条 济困奖学金与其他学生奖学金同时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济困奖学金由校财务处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个人帐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一经发现并证实获奖同学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的事实,取消特、贫困生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当年奖学金,并根据《金沙集团wwW3354CC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审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6年8月18日修订,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